僅此一天
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1
商標許可的類型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法律條款中并未明確劃分商標許可的種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商標許可使用的種類劃分為三類,即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
02
商標許可帶來的效益
對于商標注冊人來說,通過許可使用商標,可以擴大商標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增加商標使用收益。
對被許可人來說,可以利用商標注冊人的裝有商標品牌,節約自己打造品牌的成本,減少營銷推廣的風險和成本,從而獲得絕對的品牌營銷價值。
03
商標許可備案的必要性
1、商標許可備案可以避免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查處。被許可人可以正常使用商標而不會構成侵權。
2、商標許可備案便于商標局對商標使用許可的管理中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更好地維護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可以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布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方便。
3、商標許可備案也可以作為商標的一種使用方式,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可以有效作為商標被撤三需要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有力依據。
04
商標許可不備案可能產生的弊端
1、商標被許可人可能隨意使用核準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超出雙方約定的商品/服務項目范疇;
2、商標被許可人不按照商標的許可期限合法使用該商標;
3、商標被許可人不注重該商標的商品質量,隨意使用在假冒偽劣產品上,損害了原商標權利的商標品牌效益。
4、未在商標局辦理備案,被許可人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標許可備案是為商標局提供對于商標管理的便利,及時記錄商標的使用情況,同時明確商標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責、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商標的合理使用和保護。